芜湖合伙企业能否实现高管个人所得税的有效
高管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企业芜湖税收筹划中的热点问题。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目的能否通过高管与公司分离、建立自然人合伙关系来实现?我们来分析一下。
1、 合作到底是什么?
合伙企业是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,共同投资、共同经营,分享利润和风险,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。也可以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。合伙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:
按照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类型,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进行正常缴纳。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开具,与其他企业没有区别。
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主体,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,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征收所得税。各合伙人为纳税人,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。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征收,适用5%-35%的五级累进税率:
企业合伙人应当将所得纳入当期所得,按2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。其合伙人为自然人张三和企业a(合伙份额分别为40%和60%)。2017年收入(不含税)1000万元,费用(仅假设人员工资)200万元。涉税情况如下:
1000万*6%=60万元(假设无进项税)
张三收入:(1000-200)×40%=320万元
合伙人a的收入为:(1000-200)×60%=480万元
计入当期公司收入,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稍微计算一下。
2、 执行计划具体实施计划
为了简单起见,假设李先生是一名高管,在公司年薪120万元,平均月薪10万元
我们将把李先生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开,建立新的合伙企业,安排李先生一家三口成为公司合伙人,并要求合伙企业与原公司签订咨询协议。协议价格为120万元(不含税)。假设三人在公司不领工资,每人年底可获得40万元收入,按个人营业所得税计算结果如下:
从结果来看,效果并不明显。如果要降低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,只能增加合伙人的人数。假设你把合伙人的人数增加到6人,每人就可以得到20万元的收入。计算结果如下:
从比较中可以看出,这种规划方法的效果并不明显,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巨大的风险:如何设计合伙企业与原公司之间的业务和交易?如何体现和证明合伙企业的业务?如果只是强行分拆,没有合理真实的经营实质,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监督和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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